美容行业化妆品监管告知书
各美容化妆品经营单位:
化妆品监管时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美丽的民生工程,关系到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为确保我市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应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服务活动。
二、购入化妆品时,必须索取、核对以下资料:
1、化妆品生产企业及供应商的资质证照复印件;
2、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情况;
3、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4、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购入化妆品时,必须严格索票:
应向供应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重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能够提供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四、购入化妆品时,应开展进货查验、核对化妆品标签:
进货查验时应核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全成分表、保质期(批号及限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等。
不得标注适应症、医疗术语等内容;并核对是否与索取的证照内容相一致。
五、应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应建立完善的购销记录,记录经营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购进/销售价格、购货/销售日期等信息。
六、禁止经营使用以下产品:
未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化妆品;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套用、冒充文号的化妆品;
未经注册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
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
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七、依法经营,诚信自律,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维护化妆品消费安全,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举报电话: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