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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美发美容业门店备案公告】

 

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发美容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近几年,市工商局已暂停城区美发美容店注册登记。而市商务委员会执法监察大队依照《美发美容业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正在检查门店是否备案。国家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加强对美发美容业的监管,备案普查将成为其制定与修订相关规则与政策的依据之一。 
 
市商务委员会支持协会开发的京美公共服务平台即将投入运营,而加入平台的企业必须是经过备案的。京美公共服务平台是政府、协会、企业与消费者在互联网环境下实时互动的平台。平台将根据各方互动的要求,不断调整功能,形成生态成长机制,带动全行业逐步形成新业态,呈现新的面貎。 
 
此次企业备案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京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的,将按照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标准规范与中国美发美容协会美发美容企业星级评定要求进行备案申报。协会办理备案工作依据《备案工作条例》。
 
往年己办理过备案的企业也要重新办理,今后逐年审核。 
 
行业实行分层管理。小微门店拥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符合消防规定即可参加备案。
 
技师数量与是否拥有专业技术职称等不做为必填项的内容,企业与门店可以不填报。但备案填报的所有项目涉及星级评定,而星级评定将成为消费者选择门店服务的依据之一,未来有些政府行业政策也与门店星级有关。建议企业与门店尽量填报非必填项。 
 
京美公共服务平台与对接的政府工作平台将保护备案企业与门店信息,防止未经授权的不当使用、违法使用。企业与个人可以在平台上发布自己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但政府、协会与平台运营商都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企业与门店的备案信息。 
 
备案将从协会会员企业开始并推向全行业门店。不符合行业标准规范及其补允规定的门店不能备案。
 
2018年3月1日备案正式开始。
 
备案工作程序与要求如下:
 
1、登录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官网京美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备案 
 
备案企业与门店网上检索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官网、登录京美公共服务平台网页点备案按纽即可进入备案页面网上备案。由于行业门店遍布城乡各地,各企业与门店使用的浏览器庞杂多样,京美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程序还不能一一对应,请办理备案的企业与门店使用以下浏览器登录:
 

360浏览器9-1版本

QQ浏览器9.7版本

谷歌浏览器65版本

火孤浏览器58版本

 

往年已办理过备案的企业与门店也要重新办理备案。
 
备案企业与门店网上逐项填报。必填项是备案必须提供的信息。非必填项不填可以完成备案,请尽量填报。只能通过电脑终端上网填报。
 
填报的图片信息直接上传。
 
按网页顺序登录完成后,网页会提示填报单位等待网上备案信息由协会审核。审核中如有填报问题,协会联络填报单位修正。
 
审核通过后京美公共服务平台会短信告知备案企业与门店提交的备案申请己被初审通过,请进入京美公共服务平台备案页面进行后续操作。备案企业与门店打印备案登记表、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法人公章。同时,协会安排备案培训,培训自愿参加。 如企业或门店未能通过网上备案,网页也会告示,企业和门店可以联络协会讨论按行业标准整改。
 
2、领取备案证书
 
协会分批通知备案企业与门店持备案登记表领取备案证书,连锁门店和分公司、分店可以由所属企业统一领取。
 
3、培训
 
请企业与门店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并参加培训(行业法规、标准规范、扶持政策等宣贯)。 培训内容主要是市商务委员会行业标准规范宣贯、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宣贯等。请市商务委员会有关处室、执法队、市工商局、发改委物价管理部门、市消协等的有关领导讲解有关政策与门店经营中应多注意的问题。


以下为备案需上传的图片影印件(带*为必填项)


   门店门头照照片上传*

   企业营业执照照片上传*
   企业注册商标图形与文字照片上传
   法人代表身份证照片上传
   集团营业执照照片上传
   集团注册商标图形与文字照片上传
   集团法人代表身份证照片上传
   门店负责人身份证照片上传*
   门店经营布置平面照片上传
   门店卫生许可证上照片传*
   门店前台工位照片上传
   门店服务工位照片上传*
   门店消毒间照片上传*
   门店消防工位及设备照片上传*
   门店房屋权属证件照片上传
   门店技师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照片上传
 


  协会备案工作电话:010 63188435 63188437


  协会备案专责人:赵建农

 

【备案工作条例】

 

根据商务部令第19号美发美容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本市全行业门店备案。为保障备案工作依法进行、防止门店备案信息泄露并被不当使用,特制定备案工作条例如下:
 
1.协会备案工作依据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美发美容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美容美发经营者应当向当地美容美发协会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
 
2.备案内容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制定,并每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规范的相关变化进行调整。
 
(1)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要求(SB/T10270--1996);
 
(2)北京城六区美容美发企业(店)开业条件(试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标准美发美容行业星级划分(SB/T11018--2013);
 
(4)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第65号令);
 
(5)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
 
(6)公共场所卫生管现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7)美发服务操作规程(试行);
 
(8)美发服务质量要求(试行);
 
(9)美容服务操作规程(试行);
 
(10)美容服务质量要求(试行);
 
(1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
 
(12)北京市新增行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13)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经营管理规范(试行);
 
(14)国家与市政府每年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
 
3.备案内容每年通报政府有关部门。市商务委员会执法监察大队生活性服务业执法队每年抽检。
 
4.备案对象包括北京市行政区内开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内包含美发与美容项目的所有门店。
 
5.门店备案每年复核一次,每年三月一日前协会发布公告。颁布当年备案要求及调整依据。三月一日起各门店办理,京美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备案窗口开放。九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年全行业备案。
 
6.配合备案工作,协会每年组织备案门店相关人员参与培训。
 
7.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收集与使用门店备案信息。备案信息中非国家允许向社会公开的内容禁止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提供。协会拥有接触备案信息权利的备案程序技术人员与备案工作人员定岗定员,通过服务与人事合同对备案信息承担保密责任。泄密甚至使用备案信息不当得利者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8.备案不收费用。相关培训工作收费,缴纳会费的协会会员单位所属门店与非会员单位所属门店收费项目略有不同。
 
9.此条例由协会制定、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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